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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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上訴人應成功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應禮賢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應 馬文彤 、應 道春 之遺產,而應馬文彤所遺財產價值扣除稅款後,經原法院認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萬4,307元,上訴人對應馬文彤遺產之特留分為1/10; 應道春 之遺產價額為2億836萬6,780元,上訴人對應道春遺產之特留分為1/8,依前揭規定,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分割應馬文彤、應道春遺產所受利益即3,244萬3,278元(計算式:《63,974,307×1/10》+《208,366,780×1/8》=32,443,2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560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7,822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9萬9,738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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