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告 賴富祺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被告大詮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48,501元,其中工資部分為616,080元(即短少給付每月工資251,940元、未休特休假工資364,140元);非工資部分為132,421元(即傷病給付短少損害賠償4,444元、提撥退休金127,977元)。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3,360元,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另非工資部分,則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800元(計算式:3360元+1440元=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宏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