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權會決議及規約中限制大型機車停放於平面車格之規定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告 林丞憲 被告人間美村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劉淑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做之決議無效,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人間美村社區區權會決議及規約限制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平面車格之規定無效,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宏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