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43號
107年度自字第11號自訴人 陳令軒 自訴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被告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 律師
吳孟育 律師(107年6月19日解除委任)被告 林協健
林佑倫 共同廖健智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寶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具狀表示與自訴人持續談和解中,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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