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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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後段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日裁定命債務人於5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並經債務人於97年11月11日收受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惟債務人逾期迄未預納,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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