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聲請暫免繳納費用」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暫免繳納費用」之記載,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魏美騰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