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債權人 陳文振 債務人 黃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陳文振印章之合法聲請狀。(原聲請狀蓋印者為 陳俊吉
二、債務人黃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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