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五年內收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三)每位受扶養人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二年內所得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證明文件【如日常生活開銷明細、租金繳款證明、債務人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繳款證明、支付醫療費、水電費、電話費、交通費證明)。
(五)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附證明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法。
(六)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債務協商暨清償方案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依債務協商清償方案部分履行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七)據實報告有無民事訴訟或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
(八)陳報所有債權人暨法定代理人資料。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鍾淑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