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約定之付款地為臺北縣,其管轄法院包括臺灣臺北、
板橋、士林地方法院,請具狀釋明兩造有無約定由何法院管轄?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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