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50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 黃水土駿發紙器實業社
號相對人乙○○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水土即駿發紙器實業社、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之面額參佰萬元及面額貳佰萬元之本票中,各自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請列附表。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