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請補繳他項權利之權利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