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址設金門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聲明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10,17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鄭銘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