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9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原住臺南市
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9日上午9時42分
在本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體敘明是否主張被告二人負連
帶責任?如是,應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