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0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