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2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2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