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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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