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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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王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文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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