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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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士豪具保人李秀珠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廖士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李秀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業經本院審核卷附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影本屬實,認該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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