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詹文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5.03│100.05.05│100.05.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21號│字第16321號│字第163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37│100年度易字第3037│100年度易字第303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11.21│100.11.21│100.11.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37│100年度易字第3037│100年度易字第303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2.19│100.12.19│100.1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9號│字第239號│字第239號│││(編號1-3定刑1年│(編號1-3定刑1年│(編號1-3定刑1年│││,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間│100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730號│字第207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430│101年度豐簡字第43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7.25│101.07.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430│101年度豐簡字第430│││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20│101.0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854號│字第10854號││││(編號4、5定刑5│(編號4、5定刑5││││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