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發給差額地價補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黃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發給差額地價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9,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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