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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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55號聲請人 謝政洋 (即聲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聲鶴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聲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應至民國101年3月11日清算完結,惟因該公司之清算申報尚未經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2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9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