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07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家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6,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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