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385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萍妃
       李東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
負擔,其餘新臺幣貳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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