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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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2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