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子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子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子明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