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 陳金福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被告 陳珊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㈠、3.第二行「原告遲至98年4月26日始具狀」應更正為「原告遲至100年4月26日始具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