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廖秀都 即昇寶便利商店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即被繼承
人 李昭崇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邱傑勤
一、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昭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秀都即昇寶便利商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