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1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卓恩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國精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