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3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人責事業有限公司與 黃家婕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扶助黃家婕,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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