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聲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海亭 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