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慶隆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潘進順
法官何俏美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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