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二段一一五號法定代理人范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零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