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有期徒刑四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然受刑人甲○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十一月中旬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分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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