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七號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三九號;原審判決案號: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0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秋清香 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三年。本庭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涉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之認定,基於尊重民、刑事專業分工之政策考量,宜由民事庭為專業之判斷,凡此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乃文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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