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 黃雅珍 即 黃琬淩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前開土地現值及附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又上開土地如係聲請人繼承而來,應提出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聲請人之應繼分。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