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廖建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