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品勻選任辯護人劉國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品勻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賴品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7月22日延長羈押1次。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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