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玖仟零柒拾陸元(203,196元/平方公尺×31平方公尺=6,299,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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