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甲○○○(即 張宏毅 .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姜貴泰┌───────────────────────────────────────────────────┐│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魏宗榮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30,000元│KT0000000│98年8月28日││││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