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林佐丞 即一成牙醫診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薇薇 、 陳秀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