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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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呂首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同法第142、14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呂首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萬丹鄉○○村○○○000號,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57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呂首之遺產聲請公示催告,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呂首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翠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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