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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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225號聲請人 李維民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昭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臺南市○○區○○里○○路○段○○○○號8樓之5)於104年7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