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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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忠彥蔡黃美惠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洪翊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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