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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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勝朋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以103年度簡第634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於同年5月1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103年6月24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審簡第4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04年11月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於前案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經過僅1月餘即又故意犯竊盜案件,其再犯時間距前案確定時間甚近,且所犯均同屬竊盜罪,顯見受刑人並未能遵守法律規範,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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