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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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7號再審原告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邱文智 、 邱堯山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廢棄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942號、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確定判決關於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係對本件二審程序請求再為續行審理。而再審原告就上開請求廢棄部分,請求再審被告邱文智、邱堯山應連帶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92,000元,及自10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92,0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收第二審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吳金芳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