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宏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3年北簡字第15116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應表明內容如附件所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官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2、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事實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有關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整理。
3、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並以txt檔存入磁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