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湘亭 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20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