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江呂謙
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呂謙於民國(下同)93年間邀同債務人 林鳳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27,068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9年05月05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江呂謙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鳳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呂謙、林│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1363│鳳美│1月01日起│3月24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月25日起│5月04日止│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5月05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呂謙、林│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63│鳳美│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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