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萬紀 等5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9,9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454元。又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0,454元,並提出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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