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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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12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1月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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